陈有西:揭开法院副卷深藏的秘密
——陈有西——
陈有西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、一级律师。
文 | 陈有西 来源 | 《民主与法制》2017年第11期,原题《法院副卷如何兼顾公开、专业与科学性?》 转自 | 微信公众号我辩护
国家司法行为中,公开性和保密性是一对矛盾。公开性,保障司法行为的公正性,而保密性,主要保障司法行为的科学和效能。
问题的提出及争议焦点
2012年7月10日,贵阳小河法院审理黎庆洪涉黑案。律师从法院阅卷中,发现了公安打黑专案组的《侦查终结报告》,其中有公安领导的内部批示内容。围绕能不能将之公开,辩护律师团发生了巨大的争议。
一种观点认为,通过法院阅卷获得的所有案件证据,都是公开开庭中可以进行公开质证的材料,可以由律师向社会公开,不受任何约束。
一种观点认为,公安机关的案件《侦查终结报告》,涉及侦查机密,虽然公安办案人员误将其放入正卷,由律师阅卷复制到,但是这种失误不能故意加以利用,不能向社会公开。
最后律师团个别律师采用了折衷的方式,通过网络公布了批示内容,没有公布《侦查终结报告》原件。我当时是力主不能公开的,当时受到一些不了解公安侦查工作的人的网上攻击。
2015年,为15年前江西乐平奸杀碎尸疑案代理申诉的多位法律援助律师,在真凶出现一年多后,从5月11日起到江西省高级法院申请阅卷。由于不被允许,在法院门口请愿绝食等坚持了13天。当时的网络舆论,都是认为应当同意阅卷,批评法院。另外一些专业人士则指出,阅卷权不因为当事人委托就当然取得,要根据法院的再审立案程序,进入再审程序后,法院才能让辩护律师阅卷。律师不应采取非理性的方式,去强行要求阅卷。此案以一些参加请愿的辩护律师和社会人员被捕判刑、法院立案再审后律师顺利进行了阅卷辩护,法院再审改判了2006年被判死缓的村民黄志强等五人无罪。
2014年12月22日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。2014年12月19日,内蒙古公、检、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。2015到2016年,这两个案件最后都被认定为错杀,获得了平反昭雪。这两案的追责讨论,牵出了一个真正决策责任人的追问,即谁是导致这两个年青人被冤杀的元凶,谁是当时死刑判决的决策人。通过律师的披露,一个从未被社会公众知悉的名词浮出了水面:法律副卷。一些人这个问题永远查不清了,而律师告诉社会:谜底是有的,都在法院副卷里面。只要真正想问责,调阅法院副卷就会一清二楚。
其实,还有更多的社会不知道的:公安侦查,每个案件都有没有移送检察院、法院的自存副卷。检察审查起诉,反贪局自侦,也都有自己档案保存的副卷。这些副卷,是永远不会在法庭上亮相的。
副卷里都有什么?
法院、检察、公安的诉讼案卷,一般都分为正卷和副卷。正卷律师等诉讼参与人能够查阅复印,公开开庭能够出示。而副卷只是政法机关内部办案人员自己查阅,和出现错案责任追究时,专案组和上级审查人员可以查阅。律师和诉讼参与人不可能看到。法院档案人员如果擅自泄露,会按泄密行为进行行政追究甚至刑事追究。
一些网友提出,这些真正的责任者现在已经无法查清。法官、检察官会留下卷宗材料,政法委干预往往不会留痕,怎么追责?追了他们也不会承认。 我随后回复:不会无法查明。法院副卷里,会将所有的批示、电话记录、讨论记录、会议纪要、死刑命令全部保存归档。一调副卷内档,所有死刑判决过程和责任人一清二楚。
早在贵阳小河案发生公安侦查终结报告能不能公开的问题时,我同样说到了公安、检察、法院的副卷问题。2012年7月10日,我回应一些质疑时,连续发了七条微博。内容如下:
关于《公安侦查终结报告》,是不是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,目前《刑事诉讼法》和《律师办案规则》,没有明确规定。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2000年2月21日[2000]律发字第8号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》第四章第44条规定:“律师摘抄、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,并妥善保管。”而对于已经公开开庭质证的材料,是不是还负有保密义务,没有规定。
侦查终结报告是公安内部意见文书,不是法庭证据,一般不宜公开。法院法官审理死刑案件时,合议庭合议前,主审法官也必须写出一份《审理终结报告》,阐述所有审理焦点和判决事实、证据、理由,是制作《判决书》的基础,这个材料是绝密的,一般放在法院副卷中,不能公开。
因此,我们在对青年律师上岗培训中,都会提醒不能公布公安机关的《侦查终结报告》,《起诉意见书》也只能作为律师掌握的内容,不能复印给家属,只能告知要点。因为这还是一个没有决定公诉的材料。而《起诉书》、《判决书》、法庭公开质证过的证据,是完全可以公开的。
由于法庭是驾驭庭审的组织,对于法庭材料和证据有取舍权,有宣示是否保密的决定权,在国家法律的一些模糊领域,他是有释明和通知的权力的。因此小河法庭要求不公布《侦查终结报告》的通知是有权的。律师应当尊重。
副卷存在的渊源和法律依据
我国法院另立副卷的制度,最早始于1957年《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》(2002年废止):“司法部1956年12月4日所发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》下列两个具体问题,因与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0月所发《各级人民法院刑、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》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,经我们共同研究后,特答复如下:一、关于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问题。《通知》(三)规定,“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”;但《总结》规定,“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,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”。我们认为,评议记录可另本装订,附卷。其他虽与案件有关而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(如与他案有关的线索材料等),可另订副卷。评议记录和副卷材料都不予律师阅览。除此以外的全部案卷材料(包括起诉书、答辩书、证据、供词、勘验单、鉴定书等),法院应该无保留地让律师查阅,不得借口保密而不给阅览。”
如何对待副卷的存在和效能的发挥
二、副卷存在有利于保存真实的历史细节和证据。权大于法,是中国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存在的事实。两非法的权力干预,是害怕被记录、被历史审视、被算历史老账。因此,所有权力人都不愿意自己的丑事被记录,尤其被放进档案。有了办案副卷,一些有良知的办案人员没有办法抵抗权力干预,为了自己免责,会到所有的违背自己意志心、的干预材料,都原封不动地放进副卷。一旦出现错案追究,那些恃权枉法的人就会原形毕露。
四、要建立副卷解密年限制度。中国的司法公正问题不是因为设立了副卷,而是因为副卷的内容成了永远不会披露的深渊。应当建立副卷的定期解密制度。按照《档案法》、《保密法》的规定,在20年、30年、50年后向社会解密,由社会公众查阅。让所有的背后交易和阴谋诡计,事过境迁后让后人进行良心评说,分析当时的错误原因,吸取历史的教训。
(2017年3月15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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